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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优先招用“行善者” 骗捐拟最高罚20万
日期:[2020-05-07]  版次:[A04]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一审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5月6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一审。草案“奖赏”分明:一方面,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另一方面,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等,最高罚20万元,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提出,拟将每年9月设为“羊城慈善为民月”。

鼓励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为了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个人及时得到社会帮助,同时防范社会上用虚假信息骗取公众捐款的行为,草案规定,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个人可以向社会求助,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专题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为个人求助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组织应当对个人通过该平台筹集的资金独立设置账户进行管理并建立公示制度,鼓励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摊派或变相摊派最高拟罚20万元

草案明确了相关奖惩。其中,对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相关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奖励”方面,草案提出,要优待慈善活动参与者,鼓励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志愿服务规定,保障志愿者权益。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草案还规定,捐赠人有权向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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