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施行
日期:[2018-04-27]  版次:[G08]   版名:[新东莞]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报道 4月26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朱斌华表示,东莞地方立法终于在今年实现了实体法立法“零”的突破,3月30日上午,东莞首部实体法《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实施,经市委同意,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保护饮用水源水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介绍说,目前东莞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满足供水要求,但隐患和风险不容忽视,水源性、水质性缺水情况并存,部分现有饮用水源地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缺乏有效监管和保护。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立法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叶佑平指出,《条例》出台后,市环保局将全力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知晓《条例》内容,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市环保局将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全面开展培训,制定自由裁量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措施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江库联网工程凸显东莞地方特色

《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标准、变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一级、二级保护区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小型集中取水点水质保护,水源涵养,饮用水输送管网保护,水污染物处理,汛期、涝期、枯水期水质保护和污染风险源监控等保护措施做出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三十七条江库联网工程是本条例极具东莞特色和在旱期能够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的重要举措。所谓江库联网工程,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

项目设施退出机制能解决焦点问题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准保护区,同时还规定了准保护区的项目准入制度。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然而,对于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如何退出?《条例》第三十四条项目退出机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依法划定前后保护区需要清除、退出的建设项目、需要禁止的生产活动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规定。

《条例》规定,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地下水源保护作为兜底条款写入《条例》

地下水源的保护作为一条前瞻性条款,写入了《条例》的附则。

在专题研讨会上,东莞多名立法专家认为,鉴于地下水是东莞重要的饮用水源,循环更新周期长,一旦被利用或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恢复,建议将地下水源纳入本条例。经调研了解到,东莞并没有将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同时,根据《东莞市城镇供水专项规划(2012-2030)》,截至2030年,东莞没有规划建设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供水水厂。也有立法专家认为,目前暂不针对地下水进行立法,并不意味着放任地下水资源被违法污染、开采等违法行为,毕竟上位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和罚则。

针对立法专家提出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经深入研究、讨论,认为虽现阶段地下水暂不作为饮用水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资源也应当按照地表水饮用水资源的要求进行保护,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前瞻性的条款更为稳当。为此,《条例》增加“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质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