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别把“索酬不成摔手机”当小事看
日期:[2018-06-25]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三言堂

■史洪举

据报道,日前,宁波姑娘小徐在路上丢了手机,在拨了十多次电话后,联系上了捡手机的女子,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碰面后,小徐意欲给500元酬金,但苦苦哀求下,该女子仍拒绝交还。小徐于是选择报警,不料女子突然怒摔手机,把手机屏幕摔得稀巴烂,在小徐拿到手机逃开后还骂着追赶。据了解,当地警方已介入。

拾金不昧应受到赞扬,但拾金索酬也不被法律所禁止。如根据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失主应该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也就是说,无论失主是否悬赏,拾得人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费、误工费等为保管遗失物、送还遗失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而拾得人主动索酬虽然算不上道德高尚,但只要与失主协商同意,在现代社会中,未必就是品德欠缺之人。

然而,索酬不成怒摔手机,显然突破了公众的认知底线,不是合格的现代公民应有的行为举止和道德素养。可以说,哪怕失主没有能力支付报酬或不愿支付报酬,也不该迁怒于物品,故意损毁物品。根据物权法,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据此,索酬不成摔手机者,无疑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当损坏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则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便金额较小,也属于治安违法。

其实,在拾得遗失物方面,有一个法律和道德上的界限不容忽视,即拾得人首先有归还失物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其次才能索要必要费用或失主悬赏的酬劳。如果拒不归还失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如果失物价值超过2万元,则涉嫌构成非法侵占罪。

但从长远来看,要想有效维护失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酬不成怒摔手机这一极端事件。除失主应及时报警,留存相关证据外,还需要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及时确定失主和拾得人的真实身份,查清纠纷真相,进而让失主和拾得人能够理性地处理纠纷,不至于让原本的小事弄得一地鸡毛,狼藉不堪。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