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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 母子交通事故中受伤 法院裁定先赔7万元
日期:[2018-07-06]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夏江丽 侯湘莹报道 先审判,后执行,这是司法案件的正常程序。近日,广州南沙区法院在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这是广东省开展全省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以来,全省第一宗先予执行的案例。

在一次出行中,麦某驾驶电动车,后座坐着未成年的儿子贺某,可不幸与驾驶机动车的黄某发生碰撞。这一事故造成麦某、贺某受伤,其中贺某伤情严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6月8日,麦某和贺某分别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南沙法院对此立案并开庭审理。在案件没完结还处于诉讼期间,原告贺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南沙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名被告先赔偿医疗费1万多元及残疾赔偿金7万多元。

据了解,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当事人向申请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在收到申请后,南沙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以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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