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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边界,让“离婚冷静期”成为有益探索
日期:[2018-07-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刘晨

据报道,近日,有关方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和适用规则等。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离婚的宽容度越来越大,加上思维观念的变化,由此导致离婚率不断走高。据官方提供的数据,仅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婚558万对夫妇,同时有185万对离婚,相比2016年同期上升10.3%;2016年的同期数据是168.3万对,相较2015年年增长11%。

在离婚案件中,冲动型离婚并不少见,为此一些地方做出一些柔性的措施加以应对。有地方推出了离婚考卷,还有地方尝试设置离婚冷静期。应该看到,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主要是针对冲动型离婚而言的,由于非理性导致的离婚,事后往往会后悔。所以,“离婚冷静期”恰好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

不过,正如现实复杂多变,离婚的情形也多种多样,这就需要区别对待。对于有的夫妻而言,既然已经闹到公堂之上,且矛盾也非一天两天堆积起来的,这种情况下,直接离婚,一别两宽,反而是更好的选择。对于因家暴、吸毒而导致的离婚,更没有设置冷静期的必要。至于当事人借冷静期拖延离婚,从而便于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也需作出防范。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离婚冷静期,还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定。

事实上,有关方面对离婚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也做了一些细化的举措。比如说“庭审情绪太激动可设不超20日的冷静期”“还有和好可能可以设不超60日的冷静期”“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将不分或少分财产”等。可见,其对防止转移财产、尊重离婚自由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做出了妥善的考虑,但仍有一些完善的空间。

首先,应进一步细化离婚类型,认清离婚原因,而不仅看最终的冲突性结果。对原因摸清以后,再来区分不同的离婚类型,或许可以更好地调解夫妻双方的矛盾。对于存在家暴、虐待、吸毒等情形的离婚诉求,不能陷入“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当中,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比如说,在离婚冷静期和婚姻存续期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离婚请求,按照什么步骤进行?

第三,对于走进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双方或单方,相关机构可以为他们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或“情感帮助师”。对于不同原因的家庭纠纷和矛盾进行柔性治疗,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事实上,这份指引也提出通过心理咨询、劝导、疏导等方式调节双方矛盾,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观察。

所以,既要通过刚性的法律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针对不同的离婚类型,在冷静期启动条件上进行合理而细化的判定和应对,由此实现尊重离婚自由权益与保障婚姻社会价值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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