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第一法院审理此案后,责令天河区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5月23日,新快报报道了广州某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在公交车上猝死,天河区人社局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副教授的妻子不服,诉至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详见5月23日新快报13版报道)。新快报记者了解到,7月16日,原告收到广铁第一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该法院撤销了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天河区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区人社局:
此事不属于可认定工伤情形
刘军(化名)是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2017年3月8日6时40分许,当时51岁的他出门,乘坐534路公交车去中大岭南医院看病。
在公交车上,刘军突然晕倒,警方随后赶到现场,法医鉴定为猝死。事发后,广东金融学院向天河区人社局递交了刘军的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书。
同年8月7日,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称刘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为此,刘军妻子于2018年1月16日向广铁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5月22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天河区人社局书面辩称,原告提出,刘军为高校老师,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事发前一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对此说法,天河区人社局不予认可,坚持认为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法院判决:
区人社局没有查明相关事实
广铁第一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告天河区人社局如要认定刘军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则必须查明刘军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死亡,从现有证据可看出,被告对上述事实并未予以查明。
在工伤认定中,天河区人社局仅以刘军妻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从而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此之外,被告天河区人社局既无提出相关申请,也无到庭参加庭审,致使在诉讼阶段无法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广铁第一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天河区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