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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教室内不慎摔伤 培训中心被判赔6万余元
日期:[2018-07-20]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 罗倩琳报道 佛山禅城一四岁男童在培训中心不慎摔伤至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究竟谁该为这场意外负责?昨日,禅城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例。

2016年9月2日晚,陈先生接到禅城区某文化培训中心邀请,带着四岁儿子小东来参加幼儿外语体验课程。课间期间,培训中心的老师向陈先生及其他家长介绍和讲解培训中心的办学特点以及办理其他事务,小东与另外两名小伙伴在教室内玩耍。然而,小东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被教室内的小舞台转角处绊倒,右手疼痛不已。后经检查,小东被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小东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5月12日,小东父母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培训中心理应对小东由此造成的损伤以及经济损失、精神赔偿金合共166147.37元承担赔偿责任。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小东与该培训中心之间尚未签订教育服务合同,故该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该培训中心在课室内设置了高于水平地面近10厘米的小舞台,该场地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培训中心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陈先生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该院判定被告培训中心承担事故的70%的过错责任,原告小东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事故的30%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该培训中心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6865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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