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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私吞客户费用 获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日期:[2018-08-31]  版次:[G03]   版名:[新东莞]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报道 东莞某房产中介公司一名业务员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缴交房屋各种费用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2016年7月,被告人骆某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作为老手的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了几笔生意。不过,从经手的第一笔生意开始,骆某就开始伸出“黑手”。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骆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按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交给公司的办理按揭所需费用后占为己有,一直未上交给公司。此外,他还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以收取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名义,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多次诈骗客户钱财。在五个月时间里,他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00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00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所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2017年5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将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为合同诈骗不当,经查,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交于经纪方,被告人骆某向被害人收取该费用后,应上交给公司却未上交,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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