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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撞
日期:[2018-09-09]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廖木兴/制图

本期论语

发生车祸后能分清责任、落实赔偿固然好,但“没有发生车祸”,才应该是最好的结果啊。

警示录

●小货车撞伤3岁幼童致其残疾

●家长监护不力要负次要责任

幼童在路上独自行走出车祸,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幼童起诉索赔,保险公司提出幼童的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那么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1年前,家住梅州市五华县的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镇上道路行驶,车子开到某路段,遇到当时刚满3岁的小钟在路上独自行走,张某不慎,开车撞伤了小钟。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驾车送小钟到医院治疗。小钟被诊断为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及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等,共住院172天。其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钟不负事故责任。

事情过后,小钟的家人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今年5月,家人以小钟的名义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而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元。

此前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称,小钟作为未成年人在危险公路上行走,无监护人监护,其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地点: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某的过错程度远大于小钟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过错程度,因此,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钟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钟7万余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

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次事故中,虽然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张某没有进行安全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在民事侵权纠纷诉讼中,不能仅仅从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应以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小钟作为一个只有3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危险地段的公路上行走却无监护人陪同,其监护人监护不到位亦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黄琼 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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