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车祸去世12年后母亲才知情
●法院判决要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12年前的一个晚上,广州发生了一场车祸,造成一人死亡,可一直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直到12年后,死者母亲得知儿子已死于此次车祸。这位母亲能获得赔偿吗?
事情发生在2006年7月19日23时55分,当时,卢先生驾驶小轿车经过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突然遇到一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横穿公路,卢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相撞的两辆车也有部分损坏。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横穿公路借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卢先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现场证据,交警部门无法确认死者身份。
另一方面,李女士是四川达州某村村民,以务农为生,膝下有两子。大儿子陈先生在广东打工养家,无儿无女无配偶。2006年7月后,家人突然联系不上陈先生,后多方寻找未果。其间李女士丈夫积劳成疾去世,李女士本人也患病瘫痪在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属于当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017年12月,经过李女士家人及交警部门共同努力,并经DNA比对,确定本次事故死者是李女士大儿子陈先生。身份确定后,李女士作为原告,于2018年1月将卢先生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告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26万余元。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李女士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该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核定李女士损失并参照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归责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女士18万余元。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依据:关于双方诉争的诉讼时效问题。侵权行为和结果虽发生在2006年,但李女士与陈先生失联多年,直至2017年12月才确定陈先生身份,并知悉陈先生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事实,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李女士知悉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18年,终结时广东地区2017年度赔偿标准尚未公布,应适用2016年度赔偿标准计算李女士各项赔偿请求。
(何生廷 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