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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代替“控烟” 一字之差彰显决心
日期:[2018-11-29]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三言堂

■江德斌

据报道,中国控烟协会27日召开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来自公共卫生、医学、法律、高校、控烟界的31名专家学者展开讨论,并就公共场所控烟部分提出了修改建议。专家们呼吁,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

将“控烟”修改为“禁烟”,表面上看只是一字之差,可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意味着不再是控制公共场所的吸烟范围,而是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吸烟。相比之下,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力度更大,执行效果也会更好,消除公共场所吸烟的弹性空间,令吸烟者无空可钻,一旦违规吸烟就要接受法律惩罚,令其承受更高的法律代价。在我国控烟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控烟”改“禁烟”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公共场所的全面禁烟步伐,降低烟草的社会危害性。

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约有超过3亿烟民,不吸烟人口中有7.6亿人每天暴露在二手烟环境中。世卫组织估计,若在全国范围的公共场所全面实行禁烟,可让中国男性烟民数量减少1300万名,使600万人避免过早死亡。然而目前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城市一年下来,也开不出几张罚单,令控烟沦为空谈。

而根据烟草专卖局的官方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卷烟销量绝地反弹,止跌反升,全年卖出4737.8万箱,较2016年增长0.8%,今年的烟草销售目标还要更高。可见,当前的控烟形势非常严峻。究其原因,就是控烟法规仍显宽松,执行力度也不够。

从社会效益角度看,烟草税收虽然看似很高,可吸烟诱发的疾病、火灾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更大,烟草已然属于负效益产品,应予以严格控制。因此,基于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防范二手烟危害,降低烟草的社会负效益,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乃是必然之举。因此,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使其不再有执法弹性,没有漏洞可钻,便于操作,乃是控烟的必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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