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东莞法制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暂行办法》对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的建设条件、建设标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参与配售的村民家庭原则上只能配售一套农民公寓。个人建房原则上,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暂行办法》提出,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具备可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同意,可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农民公寓建设原则上应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在建设标准方面,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平方米。农民公寓规划的户数规模不应超出拟购房并承诺出资总户数的30%。剩余未配售住房由农村(社区)集体保留待分配安置。
参与配售的村民家庭原则上只能配售一套农民公寓。原有宅基地人均用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村民家庭,可配售多套农民公寓,但扣除首套公寓建筑面积后家庭人均配售建筑面积不能大于60平方米。(田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