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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18人获刑
日期:[2018-12-25]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广州越秀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8宗案件公开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岳岩报道 昨天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8宗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18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18名被告人分别于2010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8年先后在荔湾区某花鸟市场非法收购、出售石珊瑚。

2018年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水族店将18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石珊瑚近700只。公诉机关表示,在现场缴获的661只石珊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二列出的保护动物。公诉机关认为,8宗案件中18名被告人收购、出售石珊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将18名被告人起诉至越秀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18名被告人在荔湾区某花鸟市场收购、出售石珊瑚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判处被告人王某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拘役或缓刑。同时判决18名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至两千元不等。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保障,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我国刑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相关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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