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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有偿开放学校体育设施
日期:[2019-02-28]  版次:[A06]   版名:[时政]   字体:【
■有与会人士建议,学校体育设施及场地应当对外开放,但有偿使用。VCG供图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立法论证会;与会人士建议——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论证会,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学校及体育社会组织代表围绕“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是否收费、开放后学校和公众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体育设施由谁管理”等问题展开论证。会上有律师表示,学校体育设施及场地应当对外开放,但有偿使用。

《条例》中的第32条明确规定了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对本校学生开放,并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会上,多数意见也认为,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十分必要。

然而,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后,因器材损耗、场地清洁和人员安保等需要,必然会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这部分费用由谁买单?公众锻炼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又是否需要担责?这些因素都需细细考量。

“出了安全事故谁来担责,直接影响到学校愿不愿向公众开放。”广州律师协会文化(含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邹耀明建议,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对外开放,但有偿使用,实质上是公众付费购买健康。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赵广军认为,收费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交由当地物价局制定。

论证会,另一讨论焦点是“学校体育设施由谁管理”。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认为,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由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协同校方协调,共同制定管理细则,这也符合“放管服”的要求。来自广州的律师代表郭飏建议,可采取“学校免费+政府补贴+外包运营+使用人收费”的模式。

此外,多位与会者建议细化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明确开放的对象,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场地使用管理细则。例如,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时间,针对寄宿制学校,在课余时间不应对外开放;出于安全问题的考虑,校内的游泳池只对学生开放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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