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2月26日,记者从东莞市人社局获悉,2019年3月1日起,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东莞将适当下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浮动费率机制的通知》(东社保〔2018〕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东莞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48%执行;其余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田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