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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网约车 出事理赔麻烦多
日期:[2019-03-15]  版次:[A13]   版名:[民生]   字体:【
■执法人员对违规行驶的网约车进行了查处。 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摄(资料照片)

东莞对一宗案件作出判决

新快报讯 记者代国辉报道 私家车跑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日前,一份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表明,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而商业险等其他方面则不赔。

2016年11月24日下午,东莞滴滴车主肖先生在接载乘客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及现场树木、墙体损坏,车内一名乘客受伤。

肖先生车辆保险有多种,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肖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肖先生从事的是网约车服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肖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肖先生诉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内容及事故造成的损失赔付共计79398元。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滴滴车主肖先生试图将其和乘客的关系描述成前同事,后又改口“只是朋友”,但不知道乘客在哪里工作,也忘了在哪里认识。而滴滴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则显示,事发时肖先生接载的乘客的手机电话和该起事故中受伤乘客的手机号码一致。

法院认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原告的营运行为致使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但肖先生在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用途后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树木及房屋损失共计2000元。而对于肖先生的提出赔付车辆损失、乘客医疗费等,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全保”并不属于法律概念或合同约定险种,只是民众对于保险投保险种的一种俗称。“全保”亦不等于“全赔”,也就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故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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