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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学日语遭遇课程“缩水” 只因口头协议与合同不符?
日期:[2019-03-17]  版次:[A03]   版名:[民生]   字体:【

消费者将某教育咨询公司告上法庭,双方调解未果

“因为购买的日语课程问题,无法正常上课,多次跟樱花国际日语沟通,都没有解决。”近日,广州的梁小姐向新快报记者反映,她交了2.68万元去学习1-7级别的日语课程,可报名半年后才得知无法上其中的5-7级别课程。而樱花国际日语方面则对梁小姐表示,2.68万元只是1-4级别的课程学习费,梁小姐所称的口头协议与实际合同不符。

双方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梁小姐于是将广州新英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樱花国际日语的广州运营公司)告上法院。该案已于3月14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前往旁听,该案未当庭宣判。■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消费者到店咨询 试听要交300元订金

此前,梁小姐计划在2018年12月参加日语N2考试,2018年3月初,她产生了参加日语培训的想法。经朋友介绍,她前往位于广州维多利广场的樱花国际日语门店进行咨询。

梁小姐告诉新快报记者,在门店中,她向销售人员彭某说明“报名参加培训班是通过N2考试为目标”。

随后,彭某向梁小姐推荐了1-7级别课程,在报名前可以先交300元订金,去参加试听课。新快报记者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当时这300元订金是销售人员先垫付,随后梁小姐再通过微信转账给销售人员。

在试听课之后,销售人员彭某建议梁小姐报名参加32800元的课程。梁小姐回忆称,当时她认为学费过高,没有同意,随后,她与销售人员约定在2018年3月8日晚上办理退还订金手续。

消费者要退款 商家反而推销新的课程

3月8日晚上,梁小姐来到樱花国际日语维多利校区,一名经理级别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梁小姐告诉新快报记者,当时这名经理拿出一张优惠卡,对梁小姐说因为其是经理,可以帮忙申请5000元的优惠,并表示正常上完7个级别的课程后,12月通过N2考试是没问题的。这名经理还说,如果梁小姐经济条件有限,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梁小姐随后答应报名。据了解,最终学费为27800元,由于销售人员彭某垫付了1000元,梁小姐只支付了26800元,课程内容为:1-7级别所有课程(樱花国际日语每个级别包括4节中教课和36节外教课)、商务礼仪、旅游日语、N2冲刺班以及1年辅修课。

商家称“不方便把所有内容写在合同上”

2018年3月9日,梁小姐与彭某签合同,可这时梁小姐发现合同上的课程内容只写了1-4级别的全部课程、5-7级别的中教课以及1年辅修课,与此前协商内容不一致。

梁小姐说,当时她马上问了彭某,彭某解释说,因为帮她申请了特批价,所以“不方便把所有内容写在合同上”,但仍可按照此前约定上完全部课程。

梁小姐不放心, 3月9日21时,她发微信给彭某,要求“确认一下合同上没有写的5到7级的外教课(T课和X课),还有赠送的商务礼仪以及旅游日语”。彭某回复:“确认”“说的啥就是啥”。

得到明确的答复之后,梁小姐放心去上课。2018年8月,她按照原来的学习进度,报名参加了12月的N2考试,并计划在9月开始上5级别的课程。

可到了9月份的时候,梁小姐被告知合同上只约定了1-4级别,她不能上5-7级别的外教课。梁小姐向新快报记者展示了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

商家:一切以合同为准 不承认口头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樱花国际日语表示一切以合同为准,不承认口头协议。梁小姐认为对方的做法违反了双方协议,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8年10月向天河法院起诉,要求樱花国际日语返还11485.71元学费,并赔偿日语N2考试报名费用450元。

在今年3月14日的庭审中,被告方由樱花国际日语维多利校区的校长和销售人员彭某出席。新快报记者旁听得知,梁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被告也确认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双方的合同对于具体课程是如何约定的?原告要求返还11485.71元学费,如何计算得出?

对于后一个问题,梁小姐表示按照课程比例计算,原约定1-7级别,现在只学了1-4级别,所以应返还学费2.68万元的七分之三。

樱花国际日语方面在答辩状上称,不存在欺骗行为,无论口头表述还是微信发送的课程介绍,都与合同无异,跟梁小姐实际学习的课程没有出入。被告来表示,梁小姐为了退费捏造不实之词,不同意梁小姐的退费要求。

樱花国际日语维多利校区的校长表示,合同约定学习1-4级别课程,如今原告在学完了1-4级别之后才要求退还学费,“这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在长达1.5小时的庭审之后,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愿意调解,被告提出“可以继续学习5-7级别全部课程,但要补交19800元”。对此方案,梁小姐表示无法接受,这样她相当于花了46600元,“反而比樱花国际日语的门店价更贵了”。

目前,双方暂时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条件。

说法

面对商家推销 消费者要明确具体内容再签合同

针对书面合同和口头承诺存在出入的情况,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表示,在一般情况下,口头协议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口头协议一般难以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出现争议,对维权较为不利。

马锦林律师建议,在面对商家的推销时,消费者不应盲目听从工作人员的介绍、宣传,对于自己有疑问、不理解的地方,应主动询问工作人员。明确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后,再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对于排除、限制自己权利的内容要向商家提出更改、删除。

最后,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各种商家说明的宣传册、合同、单据等书面证据,商家对于商品、服务做出重要承诺的,应当要求商家出具相关的书面承诺文件,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才能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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