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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IPO审核50条”
日期:[2019-03-27]  版次:[A20]   版名:[财眼]   字体:【
■廖木兴/制图

直击突击入股、对赌协议和“三类股东”等核心问题

为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便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3月25日晚,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下称“解答”),共50条,对“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披露要求、突击入股、业绩下滑五成不发批文、对赌协议等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都进行了解答。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保障发行部与科创板的审核同步,修改后的文件也将适用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操性强,是IPO发行审核透明度的一次实质性提升。

■新快报记者 涂波

重点一 对赌协议要在申报前清理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解答显示,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重点二

过会后业绩下滑超50%暂不批

拟IPO公司的业绩在“上会”前后下滑将如何处理?问答显示,如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

对于过会后出现的业绩下滑,解答显示,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50%,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基于谨慎稳妥原则,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重点三

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入股

需锁定3年

关于突击入股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

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受让的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持股进行锁定。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应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以下情形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重点四

核查“三类股东”防范利益输送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

2018年1月,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可以上市,但是必须全部穿透,要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此次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应根据相关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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