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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父母骨灰“合位” 同父异母哥哥打官司
日期:[2019-04-04]  版次:[A12]   版名:[世相]   字体:【

法院认为合情合理,未违反任何民事法律规定

广州市民关某生前有两次婚姻,初婚妻子孙某与其生育一子关辉(化名),二婚妻子赵某与其生育四个女儿。关某去世之后,其女儿关梅(化名)私自报了“骨灰合位”,将生母赵某的骨灰和关某的骨灰合位。

同父异母的关辉发现此事之后,向法院起诉了关梅,认为关梅上述行为,涉嫌侵害了他的知情权、监护权,骨灰合位的行为已间接侵犯了逝者的遗灰,侵害了传统意识中死者的尊严和安宁,导致关辉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

4月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驳回关辉的诉讼请求,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据了解,关某以及其初婚妻子孙某、二婚妻子赵某均已去世。关某去世后,其骨灰存放于广州市某公墓。关辉称其生母孙某于1950年死亡,其骨灰已经无法找到。

2015年11月3日,关梅将其生母赵某的骨灰合位至关某的骨灰存放处,并在填写相关表格时,在其中“双方有无再婚史”一栏中勾选“无”。

对此,关辉表示,其同父异母的妹妹关梅在赵某死亡火化后,瞒着他,利用审核疏漏,私自报了“骨灰合位”。

为此,关辉认为,关梅的行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故意。关辉与管理处和关梅多次沟通,希望关梅改正,未果。

他认为,上述行为涉嫌侵害了他、生母孙某及父亲关某的名誉权,也涉嫌侵害了他的知情权、监护权,导致他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据此,他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关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母赵某从“与父亲的骨灰合位”迁走,恢复父亲的骨灰盒原状,赔礼道歉。

对于这样的起诉,关梅在一审时辩称,她与关辉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辉幼年丧母,她的母亲赵某将关辉视如己出,“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情深意重,没想到关辉会提起本案诉讼。”

关梅表示,双方的父亲关某与赵某在1953年2月6日登记结婚,两人相敬如宾,感情很好。二老去世后,她尊重父母遗愿将两人骨灰合葬没有损害任何人利益或者人格。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存活的自然人或者存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关辉的父亲及生母已经死亡,非适格法律权利的适格主体,因此,其主张关梅的行为侵害了其生母、生父的名誉权,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关梅将生母的骨灰与生父的骨灰合位,合情合理,未违反任何民事法律规定,不具违法性。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关辉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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