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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被判3年
日期:[2019-04-26]  版次:[G06]   版名:[新东莞]   字体:【

东莞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安燕玲报道 在第19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东莞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状况,并发布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其中包括:2016年8月,东莞滔海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国,未获CCA and B,LLC(希赛恩博有限公司)授权,在东莞市凤岗镇生产、销售圣诞精灵玩偶。2017年3月20日,市第三法院经申请对吴某国侵犯著作权一案进行证据保全,在滔海公司厂房内扣押了6种颜色共2930个圣诞精灵玩偶成品,共约价值29300元。市第三法院认为,吴某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美术作品达2930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决吴某国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吴某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处理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例则是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曾某杰是东莞雨枫林公司业务员,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对雨枫林公司商业秘密有承担保密的义务。2017年12月20日,离职不到一个月,曾某杰就与雨枫林公司的客户发生交易。东莞雨枫林公司认为曾某杰离职后没有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利用在职期间从该公司处获取的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等深度信息,从事与东莞雨枫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遂提起诉讼。市第二法院认为,曾某杰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雨枫林公司的客户信息,曾某杰的行为构成侵犯雨枫林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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