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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发生事故身亡 朋友未尽劝阻义务被判赔款
日期:[2019-05-06]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廖木兴/图

男子酒驾发生事故身亡 

朋友未尽劝阻义务被判赔款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刘娅报道 广州一名男子阿庆(化名)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同行的朋友阿秋(化名)被判赔偿。这是为什么呢?5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判决情况。法院认为,阿秋明知阿庆属于酒后驾车,仍与其一同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外出,且未将醉酒的阿庆安全送回家中,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阿秋向阿庆的家属支付5%的赔偿款即37219元。

2018年5月3日12时左右,阿庆到阿秋家吃完午饭,各自骑摩托车去神山闲逛至13时30分左右分开。

当天19时许,阿庆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庆于当天14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段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间阿秋曾打过电话到阿庆妻子询问阿庆是否到家。

阿庆的妻子及儿子认为,阿庆受朋友邀请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并在阿秋家中喝酒。在酒后,阿秋明知阿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醉酒者护送到家、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813.8元。

关于阿秋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司法鉴定阿庆已构成醉驾,阿秋明知阿庆属于酒后驾车,仍与其一同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外出,且未将醉酒的阿庆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为对阿庆实施醉驾行为无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据此,白云法院认定,阿秋对阿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酌定由阿秋承担5%的赔偿责任。按阿庆死亡后以法律标准认定的损失,白云法院判决被告阿秋向阿庆的家属支付5%的赔偿款即37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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