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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推动中小学职级制改革,校长聘期五年
日期:[2019-06-14]  版次:[G01]   版名:[新东莞]   字体:【

6月12日下午,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等一批事项,东莞市将根据中央、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推动中小学“去行政化”,校长聘期确定为5年。

■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推动中小学“去行政化”

《意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小学校“去行政化”,建立和完善以职级制为核心的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展校长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营造专家办学的良好氛围,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意见》提出,完善校长选聘制度。推动中小学“去行政化”,列入职级制改革范围的学校和校长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法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由市教育局和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新设立的中小学校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建立中小学校长人才库,完善校长任选机制,完善校长聘任制。校长聘期确定为5年,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

《意见》提出,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四级九档: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中级校长(一、二、三档)、初级校长(一、二档)。建立职级评定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一般每两年评定一次。调增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校长任满两个聘期,应交流任职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业绩评价制度,学年度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建立社会参与的办学满意度评价制度和评级升降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交流任职制度。完善校长交流任职制度,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中小学校长,应当交流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聘期。

从优质学校或者城区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中小学校长,其职级可在本级内晋升一个档次,晋级的须通过晋级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高级校长以上职级。建立优秀校长柔性流动制度,评定特级校长时,设立优秀校长柔性流动指标,选派优秀的高级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在第一个聘期内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达到3次及以上且聘期期满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可在评定特级校长时放宽学历、任职年限条件,要充分发挥特级校长的引领带动作用,特级校长要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2至3所薄弱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校长专业水平,帮扶情况作为考核特级校长业绩的重要内容。

《意见》还提出,优化中小学校长培养培训制度,落实中小学校长办学自主权,全面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提出,今年年底前完成市直属学校、完全中学以及松山湖高新区和寮步镇所属中小学的先行先试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中小学的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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