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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
日期:[2019-06-23]  版次:[A06]   版名:[民生]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报道 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指出,民宿的单幢建筑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应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

在民宿开办要求和程序方面,《办法》指出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在治安和卫生方面,民宿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民宿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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