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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倒车撞死一人 司机获刑一年两个月
日期:[2019-07-18]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因倒车过程未留意车后方,造成后方行人一死一伤。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司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8年7月26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驾驶粤A牌轻型厢式货车,经检验,超载率达49.8%。在花都区某处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货车车尾部碰撞后方行人文某,当时文某怀里还抱着仅8个月大的婴儿。事故造成文某当场死亡,李某多处擦伤,右侧肱骨下段青枝骨折。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情发生之后,货车登记所有人毕某向文某家属赔偿了5万元。针对黄某的行为,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3月25日,花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主观恶性小,为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深刻悔罪。

记者了解到,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某一方于2019年6月5日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104万元(包括之前的丧葬费5万元),同日三名被害人亲属给黄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黄某从轻处罚。

广州中院认为,鉴于黄某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再酌情从轻处罚,遂撤销一审对黄某的量刑部分,重新改判: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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