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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共享汽车肇事逃逸 广州一男子被判赔8万多
日期:[2019-07-18]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杨光宇 倪丽珠报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共享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汽车所有人与驾驶人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番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涉共享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驾驶人卢某赔偿原告8万余元。

共享汽车撞上共享单车后逃逸

2017年10月26日,被告卢某驾驶共享汽车,因违反操作规范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共享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被告广州市乐某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系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内。

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74336.1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卢某、广州市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乐某某有限公司辩称:驾驶人具有有效的驾驶证,我方在本案中无过错。

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被告卢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商业险免责;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具体项目及数额有异议。

共享汽车所有人无须担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共享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共享汽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无免赔事由,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计事故责任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卢某事故发生后逃逸,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卢某因其过错行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乐某某有限公司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最终,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被告卢某赔偿原告王某8254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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