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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另开公司“挖”走老客户 被判赔偿72万元
日期:[2019-07-25]  版次:[A12]   版名:[世相]   字体:【

珠海中院近日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维持一审判决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谢文思报道 负责公司销售等业务的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为公司留住老客户,反而代表另一家公司与老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是否违反劳动合同?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决定维持一审判决,涉案员工需赔偿公司720088元。

大区总经理注册成立公司与雇主竞标

高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环保在线自动监测(控)系统等业务的信息科技公司。2008年7月,李东(化名)入职高某公司,2012年5月起任华东大区副总经理,后担任华东大区总经理,2013年8月起兼任高某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2015年6月,高某公司与李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东的工作岗位为中层管理人员。而该公司的《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显示,大区总经理作为大区的最高负责人,对公司负有严格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自2012年起,高某公司与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合作“噪声自动监测项目”,其中多份合同由李东作为高某公司的代表人进行签署,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2016年6月,尚迅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南(化名),主要人员为李东、李南。同年10月、12月,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发布2017年噪声自动监测运维服务外包招标公告,尚迅公司均中标,其中一份合同由李东作为尚迅公司的代表人进行签署。

被告没有证据也未能合理说明其行为

2017年2月,高某公司收到匿名举报信,称李东存在通过非法手段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高某公司向李东发出处分通知书。同年3月,李东离职。高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东向高某公司赔偿134.8万元,尚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东赔偿高某公司720088元,尚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东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高某公司自主决策不参与投标,自己是为了帮助朋友更快办理合同手续,才代表尚迅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不具有损害高某公司的故意,也未给高某公司造成损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东负责维系高某公司在南京和苏州环境监测中心的销售管理工作,李东作为主要人员的尚迅公司与高某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重合。2017年度南京、苏州环境监测中心的噪声自动监测运维服务合同均与尚迅公司签订,而李东却在与高某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对话中表示两家环境监测中心2017年的运维“他们自己搞”。结合以上情况,高某公司主张李东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较大。李东否认故意损害高某公司的利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对其行为作出合理的说明。二审驳回李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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