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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将推动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
日期:[2019-07-25]  版次:[A07]   版名:[城事]   字体:【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首次对司法机关进行专题询问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 实习生廖毅峰 通讯员任宣报道 7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有关情况专题询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据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司法机关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到会应询的负责同志有省法院院长龚稼立、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省公安厅副厅长黄守应、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等。

1如何防止对民营企业家“构罪即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李柏阳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但有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不敢或者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李柏阳问,如何防止对民营企业家“构罪即捕”?

回应 转变观念完善办案机制

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回答,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部分办案检察官司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其次是过多地考虑诉讼风险;三是有的办案机关对逮捕的依赖性较强。

“下一步,我们主要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这方面工作。”林贻影表示,广东检察机关将更新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认真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确有逮捕必要的,注重在批捕后及时关注侦查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

同时,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调,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此外,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时,科学界定“错案”责任,引导检察官积极开展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

2民营企业家被羁押后怎么管理企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丽珠医药集团公司研究院首席科学家侯雪梅指出,很多民营企业的运行主要依靠企业家个人组织推动,很多业务谈判、签约都需要其本人亲自完成。侯雪梅问,被羁押以及在服刑的民营企业家在处理企业事务中有哪些途径和合法的便利条件?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确保其得到切实落实?

回应 将完善快速会见等措施

“全省公安机关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为被羁押民营企业经营者处理企业事务提供便利条件。”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黄守应介绍,首先是及时转递在押人员申请。同时,通过完善“粤省事”、预约电话、快速会见、快速签名通道等措施,满足律师紧急会见的需要。此外,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推动《看守所法》出台。

“在法律允许和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我厅积极采取措施,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在监服刑民营企业经营者更多通过会见、亲情电话等方式,委托亲属、律师等处理企业事务。”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说,例如提供并优先推荐使用远程视频会见方式,实行“家门口的探监”,试点建设智能会见管理系统等。

3如何避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协副会长刘涛指出,有民营企业家反映,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上把握不准,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刘涛问,如何避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回应 将推动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黄守应表示,《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把“坚决防止插手经济纠纷”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部署进行部署、督察。他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就办理涉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请示公安部,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引。同时,加大监督纠错力度,将组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也指出,司法实践中,有时甄别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有一定的难度。他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坚持罪刑法定的办案原则,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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