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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
日期:[2019-08-01]  版次:[A04]   版名:[城事]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实习生陈晓丹报道 7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检察建议不落实,公职人员或要被追责。换言之,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方面,广州加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

决定指出,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加大水环境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振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历史文化保护、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监督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明确,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我们的首创。”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岳练说,事实上行政诉讼法已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广州这次加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义务,要求“主要负责人”出庭,这里所说的主要负责人,就是俗称的“一把手”。她说:“以前副职也可以参加,我们现在要求你‘一把手’出庭。”

岳练表示,之所以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考虑到如果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之前已经发出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建议,而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这一阶段要求主要负责人出庭是应当的。

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能“看看就算了”。决定要求,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等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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