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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迎差别化监管
日期:[2019-08-08]  版次:[A18]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刘威魁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分类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将保险公司分为“好”“较差”“差”三类。

《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暂行办法》中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对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6条具体内容,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暂行办法》还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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