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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业主因“一房二卖”获刑11个月
日期:[2019-08-16]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想给房子找多几个“下家”,一不小心就给自己找了个“下场”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为获得更高的出售价,出卖人“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有发生。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民事违约,还有可能触犯刑法。8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的案件,业主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房二卖”后卖方玩失踪

2017年1月12日,方某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区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区某购买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地房屋,房屋面积73.48平方米,成交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方某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3万元中介代理费等,并办理了按揭,而区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易进程。

同年3月,方某到房管部门查看案房屋交易存档材料才发现,早在2016年12月30日,区某就将房子交易给了曾某,房屋办理了网签合同,并于2017年2月8日过户至曾某名下。

面对这种情况,方某立即将区某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区某赔偿合同违约金12万元并返还购房定金,赔偿已支付的中介费和按揭费等。然而,此时的区某已经下落不明。

被控合同诈骗罚款领刑

经审查,区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被依法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立案。

2017年11月7日,区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被边检人员截获。2018年3月8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区某犯合同诈骗罪。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区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此案之前,区某还曾因涉案房屋存在另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中,房屋出售之前已经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而区某未将房屋查封事实告知买受人,导致房屋交易无法履行,区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中介公司未将房屋查封情况向买受人如实披露,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区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判决中介公司对区某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在该案中区某承担的仅是民事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别以侥幸心理玩违法获利的火

白云法院提醒,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行为有可能不只承担民事责任,如若出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且占有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则有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房屋交易属于大宗买卖,交易各方均需谨慎审查、签订合同。

作为买受人,应当认真审查房屋产权资料,包括房管部门的查册记录,确认出卖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已出售、是否存在网签记录等情形,并细化合同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纠纷。

作为出卖人,应当知晓“一房二卖”的民事违约风险和刑事追责风险,如实披露、告知房屋基本情况,切勿以抬高价格或其他缘由冒险通过“一房二卖”获取利益。

作为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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