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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房虫”造假帮人规避限购政策 每单“绿色通道”捞六七万“好处费”
日期:[2019-08-16]  版次:[A06]   版名:[城事]   字体:【
■廖木兴/图

广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多名原员工受贿,主犯终审获刑十年三个月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多名原员工通过造“假材料”、放松审核等方式,帮一些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买家规避限购政策,并完成房产交易过户。

在这一过程,多名工作人员收取“贿款”,私下分赃,其中主犯李俊受贿321.1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主犯李俊牵涉非法交易过户的房产数十宗,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内鬼”帮人规避限购后分赃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李俊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登中心”)信息部、业务受理部工作过,负责设备维护、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更正、变更、撤销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他利用工作的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接受他人的请托,为其快速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等登记业务(即“加急出证”),并由此收受贿赂。

2013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发布,继续实施房产“限购令”,对能够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上述“限购令”实施后,2014年至2015年间,李俊利用其本人曾经在交登中心信息部、业务受理部工作的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纠合同案人廖某(另案处理)多次接受苏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以及陈某、朱某(均另案处理)代为转达的他人请托,通过另外6名交登中心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负责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不符合广州市房屋限购政策所规定购房条件的人员违规操作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俗称为“绿色通道”案件)。

在每一宗“绿色通道”案件完成后,上述人员按照事先约定将数额相对固定的“好处费”贿送给李俊或者由廖某先收取后再转交予李俊进行分配。

经统计,上述案发期间被告人李俊结伙收受贿赂合计321.1万元;得款后,李俊、廖某与其他交登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分赃,其中李俊分得大部分贿赂。

送“好处费”一两天就能拿到证

据了解,李俊多次收受顾某的请托,为其办理“加急出证”案件而收受贿赂。

“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间,我通过李俊至少办理了49宗‘加急出证’案件,并分多次送给李俊14.85万元以上。”顾某说,2012年年底,他找到李俊,并商定由李俊帮忙办理“加急出证”案件,事后给李俊一定金额的“好处费”。具体流程通常是让中介把“好处费”打入顾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他再提现转交给李俊。

顾某提到,如果按照正常流程,一般要七至十个工作日才能拿到证,找李俊的话通常只要一两天就能拿到证。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交登中心工作人员刘某表示,2012年3月,李俊跟刘某确立了有关“加急业务”案件的长期“合作关系”,即每宗给刘某500元“好处费”,批量案件则每宗给200元或300元。这种“合作”持续到2015年7月份。

李俊调岗后,无法通过系统将指定案子分给刘某,他们就通过案号,将对应的案件“捞”到刘某名下办理,再加快审核。据统计,仅刘某一人就帮李俊办理加急案件约300份,共收受了李俊送的“好处费”约12万元。

除此之外,另一交登中心工作人员邝某为李俊办理加急出证80宗,及向其他同事“打招呼”,帮助李俊加急审核五六宗,共收受“好处费”3.75万元。工作人员康某在2014年上半年帮李俊加快审批9宗案件,收受1.8万元现金。

每单“绿色通道”案件收取数万元

除了“加急出证”案件之外,“绿色通道”案件是李俊受贿金额的主要来源之一。

广州市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按揭专员苏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俊。2013年10月,他问能否做“绿色通道”案件,李俊称可以,需要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具体流程是中介先将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通过邮件或者微信发给苏某,苏某再转发给李俊。李俊拿到资料后就会去伪造假的身份证、户口本、假的连续三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或者社保等相应证件或单据,随后会让苏某带客户去指定窗口递件。

待递件完毕拿到受理回执号的当天,苏某找中介收取“好处费”,拿到款项后,留下少量款项,其余款项就会送给李俊。苏某称,最开始时每宗“绿色通道”案件李俊收取4万元至5万元,之后李俊称“绿色通道”案件越来越难做,就把价格提高至6万元至7万元。

苏某还表示,“绿色通道”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窗口受理和审核两个环节,李俊至少需要疏通好这两个环节的人,要不然李俊也不会安排其要去指定的窗口递件。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在上述期间,李俊共收受了苏某的贿赂约180万元。

此外,除了在职工作人员参与作案之外,离职人员在发现这一“渠道”之后,也开始加入。

李俊在案件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陈某从交登中心离职,去了一家财务公司工作,他就提议让陈某介绍客户来搞“绿色通道”案件。

据负责窗口收递件的员工证实,2015年2月春节前后,交登中心有两个同事被举报后被迫离职,其担心自己会出事,就暂停操作“绿色通道”案件。2015年4月份,同事朱某告诉称有新的方法可以做“绿色通道”的案件,即通过假社保记录或假个人所得税证明等材料进行操作,具体的流程和之前的操作类似,在其负责的窗口只做简单的形式审查就放行,后按流程出具回执。

广州中院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俊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李俊在珠海海关入境时被控制抓获,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天河区法院认为,李俊结伙利用本人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俊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且未退缴任何受贿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2018年10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李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李俊主导下,利用其本人执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他人执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从接受请托、作假、窗口收件、后台审核发证等,为请托人完成所谓的“快速审核”或“绿色通道”办证业务,形成共同利用国家公务职权的利益链条,涉案工作人员均为该利益链中一环,均应以受贿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李俊离职后,仍采取相同方法,利用固定的架构持续犯罪,原审认定为其行为系同一犯罪的持续,并认定李俊在上述利益链中起组织、主导作用是主犯,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据理不足,均不予采纳,今年6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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