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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禁止上路
日期:[2019-08-30]  版次:[A09]   版名:[民生]   字体:【

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新规9月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 通讯员穗环宣报道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机动车尾气进行路检或停放地抽检时,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同时鼓励市民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

可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据悉,广州机动车数量庞大,至2019年上半年,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7.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65.8万辆,且有大量外地牌照车在广州市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给广州环境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气是广州市氮氧化物的第一大来源,占比49.3%;是PM2.5的第二大来源,占比16.5%。

《规定》则注重“源头严防”,为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机动车登记和迁入管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严管车用燃料等提供了法制依据;注重“过程严管”,进一步明晰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职能部门职责,强调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注重“后果严惩”,对照上位法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以及机动车维修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应重点关注新规的哪些内容?《规定》明确,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

其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规定》还鼓励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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