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明确“国家考试”边界有助于司法公正
日期:[2019-09-04]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张海英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尽管考试作弊2015年就已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但考试作弊行为最近几年仍然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中的“国家考试”范围到目前仍无明确规定,既导致某些司法机关难以准确把握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也造成“考试作弊入刑”的震慑效果打了折扣。

从理论上来说,“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考试,似乎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由于国家考试种类繁多,不是每个人都能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就会出现分歧和争议,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述《解释》明确4类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属于犯罪(详见13版),划清了“国家考试”边界。有了这份较为详细的“国家考试”清单,可以规范司法机关办案,有助于司法公正。

也就是说,《解释》既能防止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扩大解释滥用刑罚;也能防止有意曲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让违法者逃避刑罚。如此一来,就能促使考试作弊类案件得到公正裁决,既让涉案违法人员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也会对其他人形成有效的警示教育。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何谓“情节严重”此前也没有详细说明,同样影响司法公正。此次发布的《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违法者是否“情节严重”一看便知。

显然,任何法律规定中的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可能引发不同解释,多多少少会对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产生不良影响。当然,我们也要理性地看到,由于立法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完美规范所有问题,这就需要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补位,尽最大努力消除法律上的模糊性,让法律规定落地效果更好。此次《解释》就起到了推动“考试作弊入刑”更好落地的积极作用。

不过,对4类国家考试之外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如何处罚,还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全面遏制考试作弊。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