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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比例为15%
日期:[2019-10-09]  版次:[A19]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郑栩彤报道 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加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抵减比例相比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10%有所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曾解释,在今年4月份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安排中,制造业等行业税率从16%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从10%降至9%,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出现上升。因此确定对其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加计扣除的目的便在于有效降低适用6%这档税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据悉,生活性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涉及到餐饮、住宿、培训、医疗、购物、美容美发、婚庆等细分行业。

此外,《公告》明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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