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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司法重器 捍卫“头顶安全”
日期:[2019-11-15]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丰收

据新华社报道,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轻则使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仅今年以来,在深圳、南京等地就发生过相关案例。虽然此前司法机关在捍卫“头顶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司法机关可发挥空间依然很大。

最高法此次印发意见,目的就是最大化发挥各级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该意见共有16条,可以说条条都有积极作用,比如抛物和坠物目前法律规定不够清晰,此次意见进行了明确区分。再如,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根据具体情形明确了三种罪,既有震慑、教育意义,又能规范案件审理。

这份意见至少有两大特点:一是全面性,二是严厉性。以往,一些人认为司法审判只能起到事后惩戒作用,但这份意见却从源头治理、依法审理、多元化解等角度提出了综合治理意见,不仅对司法机关有参考意义,同时对各地政府、社区等方面保障“头顶安全”也有借鉴价值。因为高空抛物需要共同治理。

所谓严厉性,主要体现在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进行严惩,特别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另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重处罚”等表述也体现严厉性。

虽说高空抛物、坠物需要各方共治,但司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这是因为,在预防方面,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更了解实际情况,向有关方面发出的司法建议更有现实针对性。高空抛物、坠物类案件能不能减少,居民“头顶安全”是否有保障,很大程度上在于各级司法机关能否用足用好现行法律——即“司法重器”是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在这类案件今年多发的背景下,最高法最大化发挥“司法重器”作用,显然很及时很必要,顺应民意。

不过,仅靠“司法重器”发挥作用是不够的,立法必须为司法审理提供足够支撑。完善的法律是司法审理的基础,因此,既要加快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还应完善《刑法》提高刑罚力度。

如何让行政治理、社区治理、物业管理等在防范高空抛物、坠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也要思考。比如,今年7月广州有关部门要求物业公司加装监控摄像头,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有利于震慑、发现高空抛物者,具有积极作用。一些社区组建大妈“防空队”,具有宣传、监督等作用,不容忽视。

只有司法治理与其他治理充分结合,居民“头顶安全”才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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