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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两全保险 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产品
日期:[2019-12-13]  版次:[A17]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刘威魁报道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产品开发,保险期限放宽至不短于3年,并对险企的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有观点认为,在放开5年及以下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也能够有效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为了遏制保险公司通过销售“理财化”的保险产品做大规模,降低行业经营风险,监管严控5年期以下产品,市面上所售两全保险产品均是5年期及以上的为主。与此同时,过去数年销售大量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公司也同样面临着较大的给付压力。

据公开数据计算,非上市寿险公司2015年、2016年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规模共计1.5万亿元。如果加上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以万能险形式存在的短期理财险规模更为庞大,5年累计可达两三万亿元之巨,而这些产品,陆陆续续都进入了给付期。

此次《通知》对两全型保险产品做出了更灵活的规定,明确两全保险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开发5年以下两全型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分析指出,在一定条件下放行3-5年产品,同时鼓励5年以上产品,对于缓解部分主体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其平稳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次放行3-5年期两全保险并不意味着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全面开闸,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销售五年期以下业务的给予了较严格的监管要求,一旦不达标,仍将会被取消销售资格、立即叫停。《通知》要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为了防范销售误导,《通知》还规定,两全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销售误导。”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大产品监管力度,严格打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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