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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或被追刑责!依法抗疫,十个法律责任要知道
日期:[2020-02-07]  版次:[A02]   版名:[重点]   字体:【

新快报讯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广东全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促进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结合我省毗邻港澳,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用工大省的省情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梳理了疫情防控中市民应知的十个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广大市民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还可以拨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或登录广东法网:gd.12348.gov.cn咨询。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或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记者: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编造和传播谣言需负法律责任

记者: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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