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挂出,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对违法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快报记者黄闻禹 通讯员 任宣
条例章数条数均大幅增加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分别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管理、禁止非法猎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增设了“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三章,将“野生动物保护”一章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及其栖息地保护”,将“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一章修改为“禁止非法猎捕”,与现行条例相比条数增加了16条。
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二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三是所有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四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组织食用最高罚款5万元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规食用行为,条例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比现行条例提高了处罚力度,现行条例规定,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拟设人工繁育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17条设立了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据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部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可纳入家畜家禽和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不受禁食范围影响。
意见反馈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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