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刘娅报道 3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被告人信某、彭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七个月,并处罚金。
自2019年起,信某、彭某为非法牟利,在不具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在江高镇某村及该村农贸市场,存储、销售野生动物。今年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信某、彭某仍在上述场所存储、销售野生动物。
1月31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执法人员在上址内查获野生动物一批。经鉴定,被缴获的动物中,含滑鼠蛇78条、灰鼠蛇5条、舟山眼镜蛇18条、眼镜王蛇和孟加拉眼镜蛇10条、黑水鸡32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黑水鸡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统计,缴获的上述野生动物共价值59228元。2月12日、16日,信某、彭某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3月16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案系广东省首宗适用新司法解释、对在防疫期间贩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理的案件,已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月24日,庭审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模式,被告人信某、彭某均表示认罪认罚。
白云法院判决,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信某、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