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一审,拟于今年7月下旬进行二审。近日,《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一审稿,此次意见稿新增了八类地点场所为“禁放区”,明确其与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增添了安全燃放要求,包括不得在屋顶、阳台放烟花爆竹等,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需有大人陪同。
拟将医院学校商场等地列为禁放地点
与现行规定相比,一审稿扩大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范围:一方面,在原来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这些中心城区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黄埔一区,至此中心六区全部实行全区禁放;另一方面,南沙、花都、番禺、从化、增城行政街辖区范围内,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还特别提出,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城区以及白云国际机场周边村(墟)亦列入禁放区域。
与一审稿相比,此次意见稿对禁止燃放地点作出进一步规定。具体来看,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商场、市场等;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意见稿表示,广州市其他区域内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广州市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即便在烟花爆竹的可燃放区域,意见稿亦新增了安全燃放的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建物、林地、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和构建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在禁止携带方面,此次意见稿有所改动。除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还新增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此外,还要求经由广州市港口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不得在广州市装箱作业。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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