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越来越多,而每一起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正,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新快报记者 吴晓娴
《刑法》相关规定 颁布40年未有修正
肖胜方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纪70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又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部分事例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残忍、恶劣。而且他们犯罪的目的,了解后会令人匪夷所思。”他说。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琪杀害并抛尸。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小琪之死在网络上激起了针对是否应当降低起刑年龄、收容教养是否有效等话题的热议。
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当年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时年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又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会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从未进行修正。
“虽然说这样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都有着很大的改变。”肖胜方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且暴力、恶性犯罪屡见不鲜,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起到该有的震慑作用。
13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为此,肖胜方提出了几个立法修正的议案。
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先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降低1周岁,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13周岁也是一个折中的做法,比较稳妥,变化幅度太大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越大。”肖胜方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
他认为,13周岁的刑事责任起点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此外,他认为,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具体而言,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状况与从前相比有所加快。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较优越的环境下,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也普遍出现早熟现象。
另据了解,去年底,在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会上称正在进行认真研究,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