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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互联网法院升级 “一法院两审级”
日期:[2020-05-16]  版次:[A05]   版名:[2020全国两会]   字体:【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资料图) 新快报记者 夏世焱/摄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朱征夫:

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朱征夫准备了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是关于加快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顶层设计。

他认为,当前互联网法院顶层设计,尤其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法院在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建议应当加快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顶层设计,积极抢占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司法制高点。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存在“审级管辖过低、

域外管辖过窄”问题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60%和5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

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已经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不过,朱征夫认为目前互联网法院仍存在审级管辖过低、域外管辖过窄的两个问题。

在提案中,他分析称,互联网纠纷标的物多元、小微涉众、数量庞大、新型纠纷多,判决效果放大辐射效应强,互联网纠纷的处理具有不同于线下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需要更加注意案件程序和实体审理的严谨性,并充分考虑判决的全球示范效应,因此需要专门的法院和专业的法官来处理。

但目前互联网法院是基层法院,无案件终审权,二审法院目前未建立相应的互联网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互联网法院的全流程线上诉讼,坚持互联网思维审理案件,而二审法院往往要重新回到传统线下审理,按传统思维审理案件,不仅造成当事人诉讼体验不佳,而且严重影响了互联网法院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已经不适应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属人标准遭遇网络无边界和虚拟化冲击,法院往往难以确定案件当事人具体信息;属地标准遭遇网络“低联系度”和虚拟化冲击,网络地址可能被复制,也可能出现在任一国家的服务器上,传统属地标准下的连接点可能被无限扩张。

此外,在网络环境下,属人、属地原则客观化的连接点因丧失物理联系而无法确定,“法院裁量权”“当事人意志”原则属于主观化连接点设立依据,实践中仍面临“线上虚拟向线下现实”的转换难问题,常受国家主权、司法独立、国际礼让等原则约束,无法在域外执行。

将服务器所在地、原告住所地

作为域外管辖重要根据

朱征夫认为,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仅管辖与北京、广州或杭州有连接点的纠纷,导致互联网法院在实施域外管辖、充分发挥其全球网络空间司法治理作用方面受到很大的局限。

针对上述两大问题,他建议,合并审级管辖,提高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的专门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重构设置体制,应将互联网法院提升至中级法院以上级别。另一方面在审级设计上,互联网法院应当实行“一法院两审级”。第一审程序可由独任审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法律关系都较为简单的一审案件;第二审程序则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从本院直接提起上诉的案件。

“为保障上诉利益,在二审合议庭组成上,必须对法官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提出更高要求,原则上应选用等级较高的法官组成二审合议庭。”朱征夫说。

对于域外管辖问题,朱征夫建议,扩大域外管辖,在坚持现行法律规定的原有管辖根据的同时,将“服务器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作为互联网纠纷域外管辖重要根据。

在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审理机制下,原告就被告的理论基础不复存在,“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具有同等价值,当事人纠纷所涉的数据所存储的服务器在我国境内时,我国法院即可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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