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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磋商途径 衔接公益诉讼
日期:[2020-09-20]  版次:[A03]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方进行界定,并明确损害赔偿案件调查与磋商、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赔偿资金管理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其中,在以往主要通过公益诉讼司法途径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行政磋商途径,并配套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司法保障措施。

“环境有价、损害必赔”

《办法》提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是“环境有价、损害必赔”。《办法》明确,广东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内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赔偿权利人可指定其所属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负有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磋商、诉讼、损害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磋商一致后可较快修复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以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划分管辖权限,各级相关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并报同级赔偿权利人同意后,及时开展全面调查。

案件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或评估报告等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义务人等进行认定,并于决定启动调查之日起60日内形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案件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活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相关解读中表示,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在磋商达成一致后,可以较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减轻或者消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在以往主要通过公益诉讼司法途径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行政磋商途径,并配套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司法保障措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更好地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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