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征求意见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新快报记者 郑志辉
双11大促期间发布指南,针对性或更强
这次的意见征求时间点,适逢年度双11各大电商平台激战之际,对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关键的时间节点,监管部门不得不做出选择的时候。而在双11大促期间发布指南,针对性可能更强,也是给平台“警示”,不得做出“过格”事情更不可任意妄为,还需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董毅智还表示,此次发布指南跟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其中特别说明在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他认为,这其实已经非常明确了,指向的就是几家大型互联网企业。
对用户消费中遇到的限制进行了“界定”
对于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意见稿中对以往用户消费中遇到的种种限制,也有了具体描述。例如,利用格式条款弹窗等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对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此外,意见稿对近年热议的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意见稿考虑了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改变了之前在平台经济无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下,难查处难认定的情况;同时对于利用算法、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实施等难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