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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应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
日期:[2020-11-27]  版次:[A11]   版名:[城事]   字体:【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相关单位发布求助信息前应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求助

11月26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拓展慈善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开办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机构。同时,鼓励广州建设公开募捐网络平台,对慈善款物实施募用分离。此前拟规定每年九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二审稿修改为“羊城慈善月”。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建立慈善优秀人才目录和人才库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晋透露,有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当前广州市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较低,建议加大对慈善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同时支持慈善组织开办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服务机构,进一步拓展慈善组织的服务功能。对此,二审稿中新增条文,明确将“鼓励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开办或者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服务机构”。

作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大瓶颈,二审稿对慈善人才的培养、引进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中提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慈善优秀人才目录和人才库,制定慈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人才。

此外,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每年为广州市的慈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

政府可指导实施“募用分离”

有不少意见认为,草案对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指引还不够全面、清晰,建议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对此,二审稿一方面新增了“募用分离”的规定,提出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联合劝募、公益创投等方式,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项目,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募用分离的实施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另一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后的所募得款物的处置作出了指引。二审稿表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后,不得独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同时,二审稿还将关于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就遗嘱人与慈善组织、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签订书面协议等事项作出更明确的指引。具体来看,自然人可以基于慈善目的,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捐赠个人财产,并可以与该组织约定设立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

募集资金超出实际需求应退还捐赠人

有意见认为,与知名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相比,广州市信息平台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加强公开募捐平台建设方面的内容。因此,在二审稿中新增规定,鼓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

同时,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扩大重大疾病救助的领域和范围、扩充慈善医疗救助的服务种类,推动个人救助与网络公开募捐项目相结合。以此加大对贫困家庭重疾患者的救助力度。

针对近年来由于信息发布主体对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核甄别能力有限、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捐赠的情形时有发生的情况,二审稿对关于个人求助的规定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删除了信息发布方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等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在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求助、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等方面给予信息发布方更多的义务。

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捐赠。个人请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相关单位在发布求助信息前,应当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求助。

一旦好心人太多,钱捐多了怎么办?二审稿对此表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求助人通过该平台筹集的资金独立设置账户进行管理并建立公示制度。募集的资金超出求助人实际需要或者无法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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