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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扔下一瓶矿泉水 法院判赔9.2万元
日期:[2021-01-05]  版次:[A03]   版名:[头条]   字体:【
■对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审理现场,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网络全程直播。 通讯员供图

民法典施行后,全国适用高空抛物纠纷第一案宣判

近年来,发生在城市住宅区的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已对人们“头顶上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自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条文明确高空抛物属违法行为。昨天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诉被告黄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为民法典施行后,全国适用高空抛物纠纷的第一案。在本案中,被告的孩子从自家阳台上抛下一瓶矿泉水,导致原告庾婆婆伤残,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大约9.2万元。

■新快报见习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谢君源 岳 岩

一瓶矿泉水致一名老人伤残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婆婆在小区的花园内散步,经过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的小孩从35楼房屋的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在庾婆婆身旁,庾婆婆吓了一跳,随后摔倒。报警后,庾婆婆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涉事双方一起查看监控录像,确认侵权事实后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先生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向庾婆婆支付了10000元作为赔偿。

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庾婆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婆婆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来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确认为当年5月26日受伤导致。

事情发生后,庾婆婆以黄先生除已支付10000元以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高空抛物纠纷适用民法典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的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告、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灸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民法典可有效遏制高空抛物

越秀法院经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前,高空抛物适用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的问题。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志勇向新快报记者表示,从行为性质而言,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为禁止性规定,即说明高空抛物、坠物属违法行为。在此前的侵权责任法中,高空抛物只是不文明行为,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要发生侵害结果,才达到违法侵权的标准。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的防范义务,对发生伤害侵权时的证据收集、追责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在此前的法律实务中,若公安机关不积极介入,则难以查清具体侵权责任人,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常会出现以“连坐”条款解决的情况,让整栋住宅的建筑物使用者分摊补偿责任。

“民法典的施行,在高空抛物纠纷方面,能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预防、公安机关积极介入,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李志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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