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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依职权注销”制度 解决“僵尸商事主体”问题
日期:[2021-03-08]  版次:[A07]   版名:[全国两会]   字体:【
■受访者提供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陈倩雯:

近年来,随着全国商事制度改革,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同时,“僵尸商事主体”数量也在逐年激增。

“商事主体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责令关闭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注销手续,不得从事与清算、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很多却常年不办理注销登记。”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陈倩雯这样解释“僵尸商事主体”。

她说道,“‘僵尸商事主体’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对市场交易安全形成威胁,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陈倩雯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改革当前“依申请注销”制度,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应当注销但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商事主体,实施市场强制退出,消灭商事主体资格,完成市场退出程序。

同时明确注销和清算的关系。陈倩雯指出,“依职权注销”制度强调“先注销、后清算”,需要妥善考虑有关债权债务清算问题。具体可分为,对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注销前无须清算。对设有债权债务兜底制度商事主体,投资的商事主体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商事主体,实行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

另外,陈倩雯建议对特殊情况从“注销前”和“注销后”两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注销前,对可能直接导致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商事主体发布公告,确保相关权利人及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终止依职权注销。在注销后,对原商事主体因债权债务清理问题需要恢复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需作出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将其恢复至注销前的状态,以解决债权债务清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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