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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采集
日期:[2021-05-18]  版次:[A05]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月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明确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时,禁止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条例》区分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在归集环节,《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

《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同时,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条例》还规定,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条例》规定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只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才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条例》对补充清单的内容、程序均作了规范,并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备案。严格限制补充清单的范围为:约谈、重点监管、降低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8类措施,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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