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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
日期:[2021-07-21]  版次:[A04]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罗清峣报道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

校外培训机构需按学期或课时收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鼓励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鼓励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内容为“预付费有风险,请谨慎付费”,并载明监督举报电话。引导培训机构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此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培训机构须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前

《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所属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办班或举办“密考”等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选取一家银行开立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推送专户相关信息。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培训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教师队伍,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聘任外国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无需许可的培训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登记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经审批的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部门予以公告,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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