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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地名一般不用人名 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日期:[2021-08-12]  版次:[A06]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房地产商在广告中不规范使用地名,最高可罚10万元。

地名,指用以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指地名中用以区别相同属性(类别)地名的词语,通名指地名中用以明确地名属性(类别)的词语。

《规定》表示,地名命名应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规定》明确,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避免同音、近音,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申请和批准地名命名,应当与地名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中,一些开发商为达到营销目的,广告中对楼盘自行命名,往往使用一些“洋名字”或者其他不符合当地实际的名称。对此,《规定》指出,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保持一致,并在广告版面显著位置标明有关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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